制度的违宪性是拆迁悲剧的根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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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9:35 法律与生活 | |
文/陈杰人 连日来,南京居民翁某和安徽人朱某因政府强迫拆迁被逼自焚的惨剧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对两人表示深切同情之余,人们纷纷以各种方式探寻悲剧原由。有人认为这是自 应当说,上述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面临任何困难都坚强挺住,断不至于自杀;如果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体贴被拆迁人的难处,做好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让被拆迁人心悦诚服地主动搬走,也不会逼人自杀;如果提高补偿标准,让被拆迁人获得预期补偿,也能做到顺利拆迁。 但问题是,上述办法对有的人奏效,对另外一些人则不一定会奏效。因为,人的性格各异,有人坚强,有人承受力差,这就难免导致有人因为拆迁中的不如意而选择意外行为;思想政治工作在利益面前并不是万能,当一个人面对利益严重受损害的局面时,再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也不能奏效;人天生有逐利思想,如果一味提高补偿标准,就会因"人心不足蛇吞象"的心理倾向导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这同样不利于做好拆迁工作。 那么,怎么才能解决拆迁的矛盾?我认为,惟一的办法是从制度层面改革。 毫无疑问,拆迁实际上是拆迁人通过某种强制力对公民既有财产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或剥夺。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 前者是指,征收公民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其他私利;后者的意思是,在依照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定程序决定征收公民财产的同时,必须给予被征收者合理的或者是全面的补偿,也就是说,补偿的数额应当和被征收数额相当或者给予了被征收对象所有各相关的足额补偿。 在中国,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纵观这些法规,无一例外都将上述原则排除在外。这种规定,直接导致了各地拆迁的任意性以及居民对拆迁问题的对抗。 比如说,很多地方对居民房屋的拆迁,由乡干部甚至村干部的一句话就可以定下来,而拆迁的目的,往往是其他房地产开发商做生意的需要。这就意味着,为了某个房地产开放商的私利,政府可以牺牲很多居民的利益。而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对象的补偿往往大大低于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但恰恰是国家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予各地随意和任意拆迁公民房屋住宅以便利。通常的情形是,一个开发商如果看中了某块地皮,只要和政府一说,政府马上借口统一规划建设或者建立开发区,而要求这块地皮上的原有居民搬迁,并且还不给予足额的补偿。如果居民因为补偿不到位或者不愿意拆迁,政府就可以根据上述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是因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视公民房屋住宅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导致了各地大量"依法"侵犯公民住宅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现象,极端的时候,就导致了自焚现象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现有关于房屋拆迁法规的违宪性并非不为人所知。曾经一段时期,围绕宪法修改和民法典制定的问题,特别是要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一事,社会各界纷纷讨论,并就此基本达成了一致。 现在,两起因强迫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让全社会密切关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我们希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话语,能够真正被制度制订者重视。只有改革现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确立合宪、合理的拆迁秩序。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0月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