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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中的地标药品 可在有效期内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0:53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近期一些企业反映,医院、药品经营企业盲目向生产企业退回地方标准药品和地方批准文号药品,为此省药监局根据国家局的规定,重申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地标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这是记者昨日从省药监局获悉的。

  据了解,根据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地方药品标准的要求,药监局开展了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该项工作是对国家标准药品和已纳入国家标准管理的原地方标准药品,统
一换发“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

  据介绍,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因此,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并存。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品种外,可以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

  (本报记者 李雅)

  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方药品标准”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允许有地方药品标准存在;2001年12月1日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则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使用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有的执行地方标准,也有的执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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