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楼层变动尴尬”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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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1:1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本报A3版《买房遭遇楼层变动尴尬》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关注。出现此类的尴尬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记者昨日分别采访了福建统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辉和省消委会法律工作部主任方榕生,他们一致认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按双方的购房合同行事,至于楼层变动引出的其他问题应由开发商自己负责。 福建统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辉认为,荀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写的是三层201室 省消委会法律工作部主任方榕生也认为,开发商自己将商品房房号标错,并交付给购房者,由此引发的后果只能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作为购房者来说,买什么房只要是与自己当初的意愿相符并以合同方式确认,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至于这房子是否已经卖给别人,以致造成这份合同无法履行,责任该由开发商负。方榕生说,像商品房这样的大宗商品,不管是标志还是房号都应经过有关房管部门确认,只有在确认清楚了方可交付使用,因此从这意义上讲,开发商无权要求消费者退出该房。 有关此类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 快刀短评 不要漠视购房者权益 荀先生的新房遭遇“乾坤大挪移”的故事,让我联想到一个月前的一条新闻:福州的陈先生花了20万元,买了同一楼盘的一套101室的期房,交钱时说好底层是店面,结果交完钱看房时却发现底层的店面“变”成了公厕,自家阳台的正下方就是公厕的大门。 201室是怎么“变”到楼下去的?101室下面的店面是怎么“变”成公厕的?购房者肯定是不知道的,或许是售楼人员介绍时说错了,或许是设计图本身就有缺陷,或许是施工过程中擅自做了改动。这些莫名的变动对于开发商来说可能都是些小事,但是对购房者来说,却是关乎生活、关乎未来的大事。 尴尬和纠纷产生后该怎么办?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该按合同办事。如果只是开发商单方面要求退房的话,那不仅是对合同的不尊重,也意味着购房者精神上的损失。做个假设:如果荀先生的新房装修到一半,被通知要搬到楼下,那叫他是搬还是不搬?如果仅仅是退房,实质上就是让购房者为开发商的过失“埋单”。 时刻把购房者的权益放在心上,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每一个诚信的开发商应持的态度和姿态。 (本报记者 林银来/黄汉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