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却不合乎社会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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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1:29 京华时报 | |
作者: 周东飞来源: 工人日报 一个大学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这个出发点无可非议。问题出在其为达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大大突破了人们可以忍耐的界限。“卖身求学”就是赤裸裸地将自己作为商品,以换取物质利益,这种手段显然背离了规范的要求。 看待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将其分为目的本身和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受到肯定的行为,不仅要求目的可取,而且要求手段合规。不良企图当然为人所不齿,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择手段同样会受到谴责。人们不会因为目的可取,而接受任何手段。 得以鼓励或应允的手段,应该是合规性手段,也就是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当下能够产生约束效力的社会规范,有法律、道德和内部规章等多种形式。合规的手段,应合乎以上种种规范的要求。因此,要做到手段的合规应该不难:随时用法律、道德、规章等把自己量一量,不过线即合规。 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出格越轨之举?单说一个“卖”,如今有卖“吻”的,买一袋槟榔就送一个“吻”;有卖“屁股”的,交20元就可随意打;有卖“身”的,先是女子要卖为人妻,现有男生要卖为人夫……这些举动表面上都是为摆脱贫困,可所用手段却与社会规范格格不入。 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人们对手段合规性认识的偏差。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与日俱增,这是好事。但同时,一些人淡化了对其他社会规范的认识,似乎提及规范便是法律。“法不禁止即合法”被误解成为“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事实上,法不禁止只意味着法律不会追究,并不意味着什么都可以做。 “卖身求学”所反映出的手段合规性失范,不能不说是一些人“法律一维”思维模式的不良后果。它再一次提醒我们,包括正义感、廉耻心等在内的道德的建构,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摘编自《工人日报》10月8日文/周东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