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调解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避免连环诉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2:35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0月9日电(任硌、汤巧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结案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促成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提前释放与此案有关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带动了成都市其他质押土地的释放,取得了广泛的社会效应。 1999年至2001年,成都市青羊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成都中普实业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青羊建委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境内的土地 后因双方发生纠纷,青羊建委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普公司支付所欠的土地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中普公司则反诉称,青羊建委逾期交付土地,并将其所转让土地用于向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质押贷款,导致其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青羊建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青羊建委为中普公司办理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770多万元;中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3日内,向青羊建委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余额3460多万元及拆迁过渡费等22万多元。青羊建委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四川省高院二审查明,本案系案外人成都市人民政府为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将包括本案所涉土地在内的部分配套土地的收益权予以质押,向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致使所质押的土地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机械地适用有关法规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解决土地收益权质押的释放问题,不仅无法妥善处理本案,还会留下后患,引发其他纠纷。因此,四川省高院决定不能就案办案,而应着眼于大局,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鉴于本案的关键在于土地收益权质押的释放,四川省高院向成都市政府通报了这一情况。在成都市政府的努力协调下,国家开发银行同意成都市政府提前归还贷款和释放质押的全部土地,为质押土地顺利转让、开发创造了条件,也为本案纠纷的顺利解决铺平了道路。 经四川省高院主持调解,青羊建委与中普公司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中普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前向青羊建委支付土地转让款余款3000万元,青羊建委承诺在同年10月20日前办理完土地质押释放手续,保证中普公司能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