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失安装员惹起烧身大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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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2:08 辽沈晚报 | |
家被烧全身大面积烧伤的房主将获赔12万 本报阜新消息 (驻阜新记者蔡红鑫)临时工安装液化气罐,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住户主人张真全身大面积烧伤,张真将安装液化气罐的李某、液化气总经销处、服务处负责人告上法庭。10月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液化气总经销处、临时工李某共同赔偿张真经济损失12万元。 2002年5月上旬,张真来到阜新市内的一家液化气总经销处下设的服务处购买液化气钢瓶及胶管,同时又在该处购买了一罐液化气,双方约定服务处派人将液化气罐送到张家并负责安装调试。当日中午,张真到服务处取钢瓶,服务处负责人于某派李某到张家安装,李某将液化气钢瓶阀门打开,但没打着火,就给于某打电话,于某说:新罐里带着一种气体,所以点不着。于某让李某先别动,他马上过去。可李某在开门时手碰到打火器,屋内顿时燃起大火,张真和李某均被烧伤,张家的家电、家具及生活用品被不同程度烧坏。经医生诊断;张真全身大面积烧伤。张真一纸诉状将于某、李某和液化气总经销处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服务处于某,在安装调试时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灾致人烧伤及财产损毁,作为用人单位的服务处负责人于某对受雇者李某没有进行职业培训,李某在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情况下从事该项工作,发生火灾事故,服务处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服务处不是法人单位,隶属于液化气总经销处,服务处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资格,于某和李某不承担民事负责,因此应由液化气总经销处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液化气总经销处赔偿张真经济损失12万元。 接到判决后,该液化气总经销处不服,上诉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李某受雇于服务处,但没有用工合同,在未经职业培训的情况下,为客户进行安装调试液化气罐,造成火灾,自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服务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作为服务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液化气总经销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李某和液化气总经销处共同赔偿张真经济损失1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