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大代表要定身份框框? 村主任阻碍选举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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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4:57 中国青年报 | |
“为什么告村主任?他把我们村4800名村民的选举权剥夺了!”一提起去年的选举工作,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贯庄村村民任春财就感到气愤,“一年多了,别的村在区人大都有代表,惟独我们村没有,村民们想了解区里的政策,还得跑到邻村的区人大代表那里打听,你说气人不气人!” 2003年9月16日,任春财、刘洪旺两位村民代表贯庄村4000多选民,向当地法院递交了 据当地村民介绍,2002年10月,天津市东丽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贯庄村一个区人大代表的名额,要求被选对象必须是男性、党员。“10月11日正式选举那天,贯庄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把选票取出来,正准备盖章时,村主任贾秋有竟一把将选票抢过来,坐在屁股底下,任凭周围的人怎么劝说,他也不交出来。”村支书王凤宝回忆说,在僵持了几个小时仍未奏效后,区人大主任也赶到现场,劝贾交出选票,并说如选举不成,贾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贾对这一劝说并未予以理睬,反称除非拿铐子将其铐走,否则别想选成。 “选举工作的截止时间本来是11日中午12时,但贾的行为迫使区人大将这一时间推迟了12个小时,尽管这样,由于贾的干扰,贯庄村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还是未能进行。”村民陈文信说。 当地村民认为,村主任贾秋有之所以要抢走选票,是担心区人大代表被村里那些专和贾做对的人被选上,由于贾本人不是党员,所以干脆来个谁也别想选。 对于村民们的指责,贾秋有却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去年10月选区人大代表时,镇里给村里一个名额,并要求必须得选男性党员一名,同时还下发了文件,对此他表示不理解,“既然选人大代表,就要代表人民利益,选个党员当然好,但选个群众也不是不可以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不排除党外人士。” 他认为,镇里要求必须选男性党员,这个框框的订立本身就带有倾向性,他查阅了选举法和区级代表产生的规定,根本就没有这种规定,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剥夺。 对于村民们所说的“贾把选票抢过来坐在屁股底下拒不交出”一事,贾本人予以否认,并说选举不成功是因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意见不统一造成的。 2003年3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下达立案告知书,并于3月5日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村主任贾秋有进行传讯。9月9日,该局又下达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被告贾秋有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一位主管此案的负责人介绍说,贾秋有作为选举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不同意见,造成贯庄村没有选举出区人大代表,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犯罪,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据他透露,经过上级领导反复研究,最后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他说,这个案件从开始立案到调查,最后撤销案件都是按法律程序办的。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即使当事人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他说,有些国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再次组织选举的选举费用,这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规定。 “农民因财产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受侵害提起诉讼的并不少见,但是因为选举权受侵害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属少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说,选举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非常神圣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是一种犯罪行为。他认为,不管这个案子审理结果如何,都会对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我国农村民主与法制进程,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原告于9月16日向东丽区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按规定,法院应当在7日内书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到记者截稿时,几位村民仍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记者/谭新鹏)(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