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要合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7:26 华商网-华商报 | |
何向东 西安市民杨先生骑摩托违章,车辆被交警暂扣到一经营性停车场,后来交警罚了他30元,可停车场却以其停车23天收费522元。杨先生不明白,广大市民也提出质疑,该由谁来掏停车费?交管部门承认目前无明文规定停放费用由谁支付,有律师指出,法无规定行政机关就不能做,被扣车辆的停车费不应当由车主来承担。 我认为不能简单地看待“法无规定”行政机关就不能“为”。因为本案中的问题是杨先生违了章,为了纠正违章,交警队采取了暂扣车辆的做法,那么将暂扣的车辆停放在路边,或警岗旁,或交警队,或停车场……法律法规也未规定,我想法律法规也不应对此进行强制性规定,因为交警对行政行为还有自由裁量权。 所以,从法治的意义上讲,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兼备的。即依法行政,应当包含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合理两个层面的意思。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要动机合理,还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或最温和手段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 对比上述要求,西安个别交警的行政行为合理性就值得质疑。像“韩先生的摩托车没有年检,交警队将他的车扣在停车场,要求他去办理年检,但没车又不能年检”就违反了适当性原则;像“李先生上个月因忘带驾照在土门十字被交警拦住,本来附近100米就有一个停车场,但交警却舍近求远,把车开到2公里以外的昆明路一个停车场”,这就违反了必要性原则。而违反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势必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暂扣停车费”问题的提出,说明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也要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要求,从而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以民为重”,服务于社会大众,使公民各项权利能够更好地实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