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出《条例(草案)》拟对生育政策进行微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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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8:12 东方网-文汇报 | ||||||||||
取消生育间隔规定 明确再婚生育条件 据悉,自1993年以来,本市户籍人口自然变动虽然已连续10年负增长,但仍然面临很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由于户籍迁入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本市常住人口总量规模处于不断增长态势,需要加以合理、有序调控。同时,本市人口的年龄结构呈峰谷交替状态,人口老龄化进程快,并呈高龄化趋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社会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此外本市人口空间分布也不尽合理,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偏高,不利于城市功能和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 针对这些现象,条例草案在对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时,首先增加了人口综合管理的内容,通过对控制常住人口总量、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优化人口年龄结构和保持自然的人口性别比例等方面工作的具体规定,基本构建了具有上海特色的人口综合管理体制。 据介绍,目前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其中亮点之一是取消了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本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目前已经进入婚龄,由此预测,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2000年至2010年本市处于人口出生的上升期,2010年左右将再次出现生育高峰。因此,条例草案一方面明确取消关于生育间隔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提出要建立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提高生育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使公民能够自主调节生育行为,解决人口出生呈波浪式发展的问题,对人口出生起到“削峰填谷”作用。 同时,根据上位法留给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条例草案就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微调,例如进一步明确了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据悉,近年来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孩子的愿望比较强烈,而按照原来的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对于情况比较特殊的再婚夫妻,原先的法规授权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这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则将原来已在操作的属于特批的再婚夫妻再生育条件予以明确,使之透明和规范,如“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等。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将原先将夫妻捆绑在一起的奖励等措施,以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进行区分,以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如原先需要双方都符合条件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共同享受有关奖励,现在的条例草案则明确只要一方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据悉条例草案还调整了两项奖励措施,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延长晚婚晚育的假期,即将晚婚假从一周增加到10天,晚育假从15天增加到30天,将男方的护理假从3天增加到10天。准备取消的三项奖励措施包括:取消原有城镇分配住房和被拆迁户安置的奖励,取消对婚后无子女夫妻的奖励等。 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生育政策的微调并非意味着放宽生育政策。因为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完整表述本身就是三句话,即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其中第三句话指的是一个特例,所占的比例很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