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通过两岸关系条例 多项重大规定有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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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8:34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0月10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9日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条例明定,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定居8年可取得身份证;两岸直航采许可及管理办法并行,台湾船舶及航空器经主管机关许可,可航行至大陆地区,其管理办法须在18个月内订定;有鉴于“人蛇”集团猖獗,条例加重了大陆人士来台假结婚的罚则。 据报道,“台联党”所提“大陆配偶11年取得身份证、大陆人民禁发身份证、大陆人 “台联党”稍后扬言,将在下周院会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正副总统选罢法”部分条文提复议案。 据报道,“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新制加强了对大陆配偶管理查核机制,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必须经过面谈、出示财力证明、捺指纹等。新制采生活从宽,大陆配偶结婚后可立即来台团聚,不用每半年出境一次;结婚2年或生子可申请来台依亲居留;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住满183天,可申请长期居留,享有完整工作权;长期居留满2年后,可申请继续长期居留,或申请定居,取得身份证,享有完整公民权,新制细则确定取得身份证时间为8年。 在两岸直航谈判方面,条例明定仍采“复委托”机制,未来两岸事务协商,“行政院”可设立或指定机构、或由海基会及通过逐案委托方式进行,“陆委会”将实行委托海基会,再由海基会复委托民间团体进行的“双轨制”,细则对受委托民间团体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定。 条例指出,直航采许可及管理办法并行,台湾船舶、航空器及其它运输工具,经主管机关许可,可航行至大陆,“交通部”应会同有关机关在18个月内订定管理办法,报“行政院”核定,不过,该期限在必要时经向“立法院”报告备查后可以延长。 据报道,这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自1992年公布施行后最大幅翻修,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初审通过后,历经多次协商,终于完成三读。(晨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