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犯罪追诉期明确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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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予以明确。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批复,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