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公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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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9:24 黑龙江日报 | |
批准公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这一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依法开展工作的轨道。 民用运力是国家国防动员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国防安全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国家根据国防安全需要,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统一组织和调用民用运力的一系列活动,体现的是国家国防安全利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那种依靠行政协调手段为主的工作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急需通过立法,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从法规上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对平时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准备,对于加强国防建设,赢得未来战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条,主要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体制、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程序、补偿和抚恤、经费保障,以及平时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