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撰地方志可望有法可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9:34 南方都市报 | |
编撰地方志可望有法可依 相关材料将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争取进入立法计划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谢若闲)日前,针对刘进贤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制定广州市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给予了正式答复:将整理相关资料报市政 据了解,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分别于1985年和1998年制定了地方志相关规定,但由于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只能面对全国提出总的要求,而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法规、适时推动地方志工作向法制化方向前进已经摆上日程,黑龙江、云南、贵州、吉林等地区的相应法规已经出台。 人大代表刘进贤认为,制定一部带法规性质的地方志工作文件时机已经成熟。人大代表刘进贤等建议,对已起草的《广州市地方志工作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后,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市法制局研究处理,同时将制定《广州市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今年地方法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法规建设计划。 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答复,由于广州市立法计划已编完,故不能将《广州市地方志工作条例》列入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但目前已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将于10月份左右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争取将其列入明年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