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一公司原经理被判16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9:50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涂莉 邢怡记者戴红兵)利用承接工程之机贪污20万元,受贿16万余元——省建一公司原经理余鹤龄,昨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1999年至2000年间,余鹤龄与副经理张建国合谋,以支付工程总造价5%中介费的名义,由张建国从公司领出175万元中介费,实际却以工程总造价4%即135万支付给中介人李某 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余鹤龄担任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湖北怡迅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和武汉现代住宅开发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16万余元。其中,接受他人邀请,到海南、云南、泰国旅游,费用高达万余元。 余鹤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检察机关如实交待了收受贿赂的事实,并退出赃款15.1万元。 法院认为,行贿人给余鹤龄送钱物或出资安排旅游,均基于承揽余所在公司的工程,与其担任的职务有直接关系,余鹤龄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鉴于余鹤龄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还大部分受贿所得,可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同案的副经理张建国因贪污罪,亦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