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转让物质性赡养义务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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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2:30 扬子晚报 | |
赡养父母原本是子女天经地义的法定义务,但随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强,就算是孝子、孝女有时也感到难以亲力亲为。赡养义务可不可以转让给别人?昨日记者从四川都江堰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我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件做出了判决:可以。 迁居哥哥转让赡养义务 都江堰青城山镇人刘松(化名)于前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他和妹妹刘岚(化名)于前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刘松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岚,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表示同意)。此后,刘松就将房屋交给了妹妹,而刘岚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去年6月,刘岚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刘松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她没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去年底却将她告到了法院,并称当初签的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一、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二、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刘家兄妹签订的这一转让赡养的协议是否有效?这起罕见的转让赡养义务案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据悉,我国此前尚无这样的案例。 转让物质性赡养义务合法 由于兄妹对协议的真实性及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主审法官主要就协议的性质和赡养义务是否可以转让进行了细致审查。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岚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子女的转让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松的请求。 主审法官对此解释,刘家兄妹都有赡养其母的义务,刘松转让的实际上是他应履行的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但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仍该由刘松亲自履行,因此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符合道德规范的。新赡养方式当提倡 成都社科院的副研究员王健说,都江堰法院的做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经济差距的拉大以及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强,过去那种四世同堂、父母在不远游、堂前尽孝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已受到了很大冲击,因此有必要对现代人如何赡养老人作深层次的探讨。她认为,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并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子女各尽所能履行赡养义务,新型的赡养方式值得提倡。 法官杜雪明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否允许替代履行应把握两大原则:一,该义务是否必须由义务人亲自履行;二,转让义务是否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是否同意。只有在不违背这两大原则的前提下,赡养人之间才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能否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的实际照料等情况,进行物质供养义务的约定、变更、转让、替代履行,但精神性的赡养义务却须由义务人亲为。任蜀闽 曹文艳 张学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