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并未放宽二胎政策 新计生条例有三大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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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4:00 新闻晚报 | |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夏毅和市人大科教文卫主任委员夏秀蓉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一一细数了《条例(草案)》的三大亮点,并强调,本市并未放宽生二胎条件,生育政策依然执行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 亮点一: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取消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增加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制度,开展家庭计划指导。 据预测,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2000年至2010年,本市处于人口出生的上升期,2010年左右将再次出现生育高峰。“预报制度的建立,提高了生育信息的透明度。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能够自主地调节生育行为,又有利于解决人口出生呈波浪式发展的问题,对本市人口出生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 夏毅表示,市人大立法将使计划生育行为从政府单向的行政控制,转化为政府指导与公众自愿选择相结合,本市也将建立全国首个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制度。 夏秀蓉认为,公民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后,将有效避免生育高峰而带来的入学高峰、就业高峰等社会问题。妇女也不会因生育等影响其职业生涯。 亮点二:剥离捆绑式条件 1990年《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实行捆绑式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才可要求生育第二胎。 “捆绑式再生育与现代理念冲突,本市再婚夫妻的再生育,都采取计生部门特批规定来满足部分有此需要的夫妻,而现行的特批规定已不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本次《条例(草案)》新增的4项再婚夫妻再生育条件是目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制定的特批条件,已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明确规定后将使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化、透明化。” 夏毅表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再婚夫妻的子女其实也是维系一个家庭的基础之一,这一规定试图尽量将男女双方从捆绑式条件中剥离出来,充分体现了公民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相对等,从而能对每人按实际生育情况进行生育审批、奖励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亮点三:晚婚晚育重定义 1990年《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晚婚年龄、且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才能认定为晚婚;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且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的,才能认定为晚育。《条例(草案)》重新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由于这一规定采取夫妻捆绑式认定方法,部分公民虽然早已达到晚婚或晚育年龄,因对方是再婚人员或者是生育过子女的人员,结果不能认定为晚婚或者晚育,也就不能享受现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晚婚晚育的奖励。” 夏毅表示,现行《条例》对晚婚晚育的定义不太合理,《条例(草案)》的重新定义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记者程贤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