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动员:11月前清理完超审限刑事案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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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20:36 新华网 | |||
这是记者从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电视电话会议上得到的消息。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项工作已经进行过两次动员。今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超审限刑事案件和超期羁押人数进行全面、细致的统计,分析原因,抓紧清理;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今年11月前把所有的超审限刑事案件清查、清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在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裁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做到“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肖扬对这八个字进行阐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都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去认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违反审限制度规定,造成案件超审限,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