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 黄航彬)在校园内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的学生和骑助力车的老师相撞,由于目前国内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双方为责任问题僵持不下。 师生相撞 伤人损车 9月19日中午12:15,北碚区歇马镇重庆市第48中初一年级2班的学生、12岁的李强(化名)骑着自行车沿校园公路右边行驶。在校办公楼前的下坡路段,一辆由学校老师陈某骑的车牌为渝A17358的助力摩托车搭乘着1人,迎面冲了过来。两车相撞,自行车前架被撞断,摩托车前轮被撞掉。李强当即倒在地上,右腿被撞伤,鲜血染红了裤腿。事后,学生家长与学校为责任问题僵持不下。 谁是谁非 责任难定 李强的父亲告诉记者,事发时,老师陈某的助力摩托车违章搭乘了一人,同时,本应靠路的右边行驶的陈驾车借道行驶,和李强的自行车相撞。同时,从事故发生地点看,陈老师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他认为陈老师该承担全部责任,即要赔偿儿子李强的医疗费和自行车损失费。 市第48中孔校长称,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法规,因此,就不存在老师违章一说。他告诉记者,学校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骑车在校园内的道路行驶,当然也包括老师;只是因学校具体情况,对老师的限制就名存实亡。李强既然违反了校规,擅自骑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且刹车不及,将陈老师的摩托车撞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孔校长要李父拿钱赔偿陈老师的摩托车的损失。 可参照道路法规 记者昨日采访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张律师指出,家属区、机关大院和校园等地内的道路和普通的公路不一样,在这些地方内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肯定不能使用道路交通法规;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法规对在家属区、机关大院和校园等地内的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这些地方内的交通事故可以参考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确定相关人员的过错和责任。 同时,李强作为一名年仅12岁的孩子,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校,学校应有监护责任;而学校既然有规定就应严格执行,他们对李强的违反校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应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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