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检法公布措施 不执行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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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7:51 新华网 | |
从现在起,无论是被执行人、担保人还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出现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的,本市公检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昨天上午,记者获悉,本市将兴起一次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新高潮。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将案件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 据记者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拒不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列为犯罪主体,首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文/刘慎良)(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