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头打出命案 法院一审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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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25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汪甦通讯员新法宣)两人争执当中,一方动手打了对方一拳头两耳光,几分钟后,被打者口吐白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近日,新洲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宣判动手打人的被告人张金元无罪。 记者昨日获悉,此案经检察院抗诉,目前正在二审中。 今年4月8日上午11时许,张金元来到欲出售机床的魏某家中,准备向魏介绍买主。在魏家,他碰到同样也来介绍买主的中间人潘细清,两人发生争执。张打了潘一拳。几分钟后,潘细清突然晕倒在地并口吐白沫,在被送往医院治疗途中死亡。 案发后,张金元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新洲检察院指控张金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法律责任。死者潘细清妻子程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张赔偿各类经济损失6万余元。 新洲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潘细清系被他人殴打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张金元的一拳两耳光属一般殴打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潘细清死亡。且被告事先不知被害人有此病,无主观故意,因此被告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法院一审判张金元无罪,但因张的殴打行为致潘意外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张金元赔偿潘家14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