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举证突破公众知情壁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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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如果公众认为需要公开某些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而政府认为这是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此时,政府要对自身的不公开行为进行举证——这些做法不久将实现于深圳。据有关媒体透露,深圳市法制局草拟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处于第四稿的修改中,该草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基本原则,政府对不公开的信息负举证责任,如果公众对政府举证的原因或证据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请复议,审查政府不公开的理由是否合法。 实际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改革早就在各地展开了,但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工作秘密”常常成为少数政府部门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挡箭牌,这源于各级政府对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的严格要求;同时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强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而非披露——这些都成为打造“阳光政府”体制上的“瓶颈”,看上去很美的“政务公开”也就成了在公众心目中留下了“雷声大、雨点小”的形象。而此次《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草案中提出的“不公开信息政府要举证”的制度安排则有望突破这一瓶颈,赋予公众在“信息公开”中的主动权。 按道理,我国已经有了《保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规,规范了诸种保密事项,政府应该在主动和自觉地公开除《保密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密之外的政务信息,因为公民对《保密法》等法律规定之外的信息都有知情的权利,政府有公开的义务。可是,目前我国没有成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也尚在起草之中,没有一部法律敦促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因此,政府的“公开义务”就表现得非常消极。无疑,在“政务公开”的法律真空下,“不公开信息政府要举证”的规定对公民知政权是非常积极的保障。 这种规定最大的进步体现在公众在“信息公开”的行为中获得了相对主动的权利,公众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有利于百姓获取真实、全面的政府信息而不受到限制。在过去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老百姓是看政府的脸色行事: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公布的时间等等都只是政府意志的体现,高兴了多公布一点,不高兴了就以“工作秘密”搪塞,公布的信息对老百姓有没有用,对老百姓有用的信息有没有都公布?这些老百姓是没有质疑权和选择权的。 无疑,这种以政府意愿为主体的“信息公开”完全制约了“政务公开”这一创新制度的进步意义,公众无从知情,也就无从维权,无从监督。假如把政府比作服务员,公众比作顾客,在没有规定的时候,是服务员上什么菜,顾客吃什么菜,顾客吃的菜是服务员意志而非自己意志的体现,这种关系很不正常。 而有了“不公开信息政府要举证”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布就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公开信息必须是积极的,不公开就要举证,举证了百姓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公开。这时候政府和公众与服务员和顾客的比喻就可以表述为:顾客点什么菜,服务员得上什么菜,没有的菜服务员得向顾客说明情况。这个环节没做好就是服务员的失职,看顾客脸色行事,这才表明服务员回到自己应有的角色。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中,政府应该端正自身的“服务”属性,树立“公开信息”就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当然,正如有关专家说过的,自我监督常常依赖道德的力量,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做保证,权力的滥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为深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即将诞生鼓与呼的同时,我们还是翘首企盼《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尽快出台,将“不公开信息政府要举证”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