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学生受辱患上精神病的新闻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 张甜甜,女,因在课堂上违反纪律被教师当众辱骂后患精神病,其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胜诉。

  2003年7月,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教师在课堂上当众辱骂学生致其患上精神病的民事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襄阳区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学生张甜甜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的80%,即2787元;判决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张甜甜精神抚慰
金1万元。

  2001年10月24日,湖北襄樊黄龙镇中心学校宋嘴小学三年级学生张甜甜(化名)在课堂上吃苹果,教师赵明月(化名)当众令张甜甜“滚出去”,引起同学们哄笑大堂。

  张甜甜在教室外吃完苹果后走进教室,拿起自己的墨水就喝,接着又拿起同桌学生的钢笔放在嘴中乱咬。

  经司法鉴定,张甜甜因此患了“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精神病种类之一)。

  张甜甜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8.5万元。

  学校认为,张甜甜是个弱智学生,他患病的原因是喝墨水所致。

  法院判决教师对学生采用体罚不正当方式羞辱学生,导致原告精神失常,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案发学校的主管单位黄龙镇教管会(黄龙镇中心学校)有失管理之责,应对学校的不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法院认定“张甜甜在上课时吃苹果,影响教学秩序亦有不妥,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依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法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把该学生课堂违纪当作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理由与根据是不对的。如果这种判决能够成立,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对学生的体罚或责骂。

  学生是否应因其课堂违纪而受训斥、责骂或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家长:孩子受到辱骂

  2003年7月,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教师在课堂上当众辱骂学生使其患上精神病的民事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襄阳区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学生张甜甜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的80%,即2787元;判决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张甜甜精神抚慰金1万元。

  7月14日,笔者辗转来到湖北省襄樊市黄龙镇宋嘴村7组,在三间砖瓦房前找到了张甜甜的父亲张发礼。提起张甜甜的病张发礼便唉声叹气:2001年10月24日早上,张甜甜起来吃了一碗蛋炒饭去上学,因饭比较咸,便拿了一个苹果带到学校准备口渴时吃。到校后,张甜甜忙着扫地、上早自习……第一节上课钟声敲响了,同学们按照学校规定开始唱歌,她便趁这个机会偷偷吃苹果。此时,老师赵明月走进教室,发现张甜甜在吃苹果,便当众对她大声喝道:“滚出去!”张甜甜不从,赵老师便抓着张甜甜的胳膊把她拉出了教室,同学们见状哄堂大笑。

  张甜甜感到当众受到羞辱,精神因此受到刺激。第二节课上课的钟声响了,张甜甜走进教室抓起自己的墨水便喝,接着又把同桌陈勇的钢笔放在嘴里咬。“要喝你滚出去喝!”赵老师见状不仅没有制止,并再次叫她“滚出去”。张甜甜便向教室外面走,边走边喝墨水。

  在教室外面的台阶上,另一老师发现张甜甜在喝墨水,立即上前制止,并把墨水瓶夺下来扔了。

  交谈中,张甜甜的哥哥把在外面玩的甜甜找了回来。

  笔者问她愿意不愿意读书,她表示愿意,但不愿意在赵老师的班上,原因是“赵老师打我,我怕!”

  张发礼告诉笔者,张甜甜第二次走出教室后,便迷迷糊糊躺在教室外面的台阶上,一直没有人管。

  第二节课下课时,张甜甜读一年级的妹妹发现姐姐躺在地上,吓得哭了起来。

  中午,正在地里忙着的张发礼夫妻从张甜甜同学那里得知了情况。张发礼立即开着自己的拖拉机来到学校,见张甜甜还躺在台阶上,打着赤脚,四肢抽搐,双眼瞪着,什么话也不会说……

  “孩子第二节课就病了,老师为什么不送医院?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张发礼立即把张甜甜抱上手扶拖拉机拉到黄龙镇卫生院抢救。回家后,张甜甜整日痴呆,数天后开始见人就打,逢人便骂,扯家里的电线,砸门、砸椅子,把家里搞得狼藉一片。严重时张甜甜便到处乱跑,横冲直撞,夜晚则不停地哭,扰得家里和四邻无法生活。

  亲戚们告诉张发礼张甜甜精神受到了刺激,父亲便把张甜甜带到襄樊某医院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张发礼听说枣阳市新市卫生院治疗此病有良方,又把张甜甜送到那里治疗了一段时间,还是不行。最后只好把张甜甜送到襄樊市安定医院治了一个星期,病情虽有好转,但极不稳定。

  药费花了近万元,病情仍然这么严重,张发礼再也筹不到医疗费了。这时他想到了学校,张甜甜的病是因为赵老师叫她滚出去引起的,那么学校应该对此负责。于是,他多次找到校方要求学校给张甜甜看病,学校不予理睬。最后,他找到了当时的教管会主任,主任表示你孩子的问题责任不好划分,你还是找法院,法律说谁有责任就该谁负责!

  老师:张甜甜是弱智

  赵明月老师今天50多岁,有着30多年的教龄,其中20年任小学毕业班班主任。

  7月14日下午,赵老师一见笔者的面便叫冤枉,称张甜甜的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案发当天我按时走进教室,同学们正在唱歌。坐在第一排的一个同学“告状”说坐在最后一排的张甜甜在吃苹果,我并未上前制止。

  唱歌结束后,第二个同学又告诉我说张甜甜还在吃苹果。我走到张甜甜身旁警告她:“上课了,知不知道!”张甜甜毫不理会继续吃苹果。

  开始上课了,我发现张甜甜仍在吃苹果非常生气,走到张甜甜身旁抓着她的衣服把她从座位拉了起来说“要吃,滚出去吃!”。张甜甜自己走出了教室,坐在教室前面的花坛沿上把苹果吃完了。

  下课后,一些同学跑出来对张甜甜说:“上课还吃苹果,真不害羞!”张甜甜拔起花坛内的花草扔向同学,同学们哄笑着跑开了。

  赵教师说,我是叫她出去吃,因她上课吃苹果扰乱教学秩序。张甜甜出去后,同学们取笑她,她还知道用花坛内的花草打人,说明此时的精神正常。事后,张甜甜发生喝墨水、咬钢笔的情况,赵老师说他没有看见,也与他叫甜甜“滚出去”无关。赵老师还说,张甜甜从二年级一直在他班上读书,一直是一个中度弱智的学生,14岁了还在读小学三年级,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法院:损害与教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002年8月14日,张甜甜经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甜甜自幼发良正常,适龄上学,成绩一般,为正常人。2001年10月24日,在学校喝墨水后,张甜甜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在时间上及精神症状上所反映的内容与受伤害事件密切相关。情绪不稳,表情幼稚,童样痴呆,行为异常,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结论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

  有了鉴定结果,学校、教管会(后因机构改革撤销,其职责由黄龙镇中心学校取代)却拒绝给一个明确的说法。万般无奈,张发礼找到襄阳区春园律师事务所杜小兵律师,请他为代理人状告襄阳区黄龙镇宋嘴小学(张甜甜所在学校)、黄龙镇中心学校,索赔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张甜甜的代理律师杜小兵认为,张甜甜在课堂上吃苹果,老师采用“滚出去”的语言、拖拉的体罚行为引起同学们哄笑,这一教学中过激管理学生的行为,致使张甜甜精神受到刺激,行动失常,开始喝墨水,咬钢笔……虽经治疗,但其精神失常状态仍未痊愈,尚需继续治疗。因此黄龙镇中心学校负有赔偿义务。

  学校辩称,张甜甜上课吃苹果,说明当时精神已经失常,老师批评张甜甜叫其出去并无不当,原告的病症是自身固有的与学校无关。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襄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学校赵明月老师发现张甜甜上课吃苹果时,责令张甜甜“滚出去”,张甜甜未从,引起班上同学哄笑,张甜甜的自尊心受到伤害,精神受到刺激后开始喝墨水、咬钢笔。经司法技术鉴定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张甜甜的精神病症与赵老师制止张甜甜吃苹果的措施不当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宋嘴小学是非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主管单位黄龙镇中心学校承担。张甜甜在上课时吃苹果,影响教学秩序亦有不妥,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因果联系,应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2月18日,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襄阳区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张甜甜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3484元的80%,即2787元;赔偿张甜甜精神抚慰金35000元。

  一审判决后,黄龙镇中心学校不服,上诉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学校不构成侵权。赵老师责令张甜甜“滚出去”是依法维持正常的课堂秩序,措施并无不当,学校主观上没有过错;张甜甜作为一名14岁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就有反应迟钝等不正常表现。二、原判决精神抚慰金过高,张甜甜所在地的农业劳动力年人均收入仅1000多元;根据精神病学教科书,“延迟性心因性反应”大多数一年就会恢复。张甜甜的“延迟性心因反应”是由于喝墨水造成的,老师当时仅让其滚出去,与喝墨水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司法鉴定的精神分析部分确有“喝墨水这个精神刺激是其发病的主要原因”的相关表述,但该部分还有关于被害人的“自幼发育正常,在学校发生喝墨水事件后,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在时间上及精神症状上所反映的内容与受伤害事件密切相关……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等分析内容,从鉴定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喝墨水这个精神刺激是其发病的主要原因”中“喝墨水”、精神异常症状与“受伤害事件密切相关”;黄龙镇中心学校提出,张甜甜本来就是中度弱智,并提供了学校评价的登记册。法院认为,学校不具备鉴定张甜甜精神状况的资格,其对学生精神状况的评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故此张甜甜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宋嘴小学教师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宋嘴小学教师对学生采用体罚不正当方式羞辱学生,导致原告精神失常,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宋嘴小学的主管单位黄龙镇教管会(黄龙镇中心学校)有失管理之责,应对宋嘴小学的不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即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张甜甜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的80%,即2787元;判决黄龙镇中心学校赔偿张甜甜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专家:学生承担部分后果不妥

  法学教授张德淼认为:此案涉及一个重大的主题,即在校中小学生的权利保护问题。这一问题既包括如何使中小学生免受伤害,又包括其受到伤害后如何依法维护其权利两个方面。目前,我国中小学生在校受伤害的案件屡有发生,所受伤害有的来自老师,有的来自同学,还有的来自社会上其他人。像此案中因老师当众一句“滚出去”导致小学生患精神病的事件是很罕见的(当然,该教师还直接动手拉扯学生“滚出”教室的粗暴行为)。从法律上讲,每一个学生在学校里均享有人格上受尊重的权利,每一个学生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均有权依法获得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襄樊市两级法院的判决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这种保护。

  法院认定“张甜甜在上课时吃苹果,影响教学秩序亦有不妥,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依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少数学生因侵犯他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其监护者或者监护人来承担,本案中不存在其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因为在校园里即使有监护责任发生也只能由学校来承担)。该法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把该学生课堂违纪当作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理由与根据是不对的。如果这种判决能够成立,可能在某程度上纵容了对学生的体罚或责骂。

  那么,学生是否应因其课堂违纪而受训斥、责骂或体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学生和初中生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自我保护意识也相对较弱,因而,极容易受到伤害。也正因为如此,学生在学校里的一切正当权益均应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伤害。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精彩爆笑,情趣无限!成人世界的快乐宝典,让你享受轻松开心生活!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冲刺辅导热报 还快乐互动学英语本色 考研&MBA冲刺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search 摄像机 减肥 停电装备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销魂而忘情的感受
带你步入性爱天堂
非常笑话
热辣精彩的短信笑话 绝对值得一试!
图片
铃声
·[花蝴蝶] 花蝴蝶
·[和 弦] 蓝精灵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新浪商城推荐
淑女疯狂
  • 火辣露乳装新上架
  • 买内衣送性感大礼
  • 佳能数码相机
  • EOS 10D专业相机
  • s50照相机
  • 市场最新动态
  • 免费注册上网经商
  • 千样数码精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随意下载随心换.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时尚又精彩
    热辣经典
    欢乐无限
    结婚前,女方坦承自己的缺点:我的胸部不大,就象是2个…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