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缴养老保险为何不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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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为了老有所养自交缴保险 家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的韩家浩老人,是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的退休干部。2002年4月30日,将要退休的韩家浩得知单位未按规定向桐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交纳社会保险金,于是就以个人的名义向县社保局交纳了1996年5月至2002年2月的社会保险金,共计10189元。县社保局收取了韩家浩的社会保险金,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出 愿望落空起纷争 2002年6月18日,经桐柏县人事劳动局批准,韩家浩在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退休,月退休金为976元。自认为交了保险金就能领取退休金的韩家浩没料到,2002年8月,他在领取退休金时,县社保局以程湾乡卫生院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韩家浩不明白,自己交纳了足额的保险金,县社保局也已收取,并出具了“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为什么对方不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呢?韩家浩多次找到县社保局领导和县信访局,要求给个满意的答复。 2002年11月5日,中共桐柏县委、县政府联合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工资和遗属补助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解决2001年以后退休的乡镇卫生院人员退休金问题,确保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但程湾乡卫生院以其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乡镇财政紧张为由未予以落实。 2003年1月12日,县社保局就韩家浩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各乡镇卫生院1996年5月至今未参加养老保险,因此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属于该局解决的范围;关于韩家浩同志自己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系个人补缴,其所在单位欠费数额较大,同意将参保金如数退还本人。 诉到法院讨说法 2003年3月,韩家浩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县社保局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和拖欠养老保险金的利息。 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原告韩家浩诉称,他系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退休干部,退休前已向被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发放养老保险金。 被告县社保局认为,因原告单位未参加保险,原告个人不属于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对象,其个人缴纳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收取原告保险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被告间的保险关系未成立,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发放养老金。 法院查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正在试行一些政策性规定,但国家并无统一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新兴事业,各地处于探索试行中。社会养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行政合同,同时具备了行政职权的公益性、优先性的特征,不但要求行为形式上合法,更要注重实施行为后的社会效果,虽然省、市、县文件中未对个人参保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从国家相关文件的精神来看,如不限制个人参保将会对整个社保事业造成负面影响。本案中原告缴纳了1996年5月至200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189元,而原告一年的养老金就需11712元,也就是说,原告所缴费用不足以支付其养老费用,那么到第二年原告的养老金就无钱支付。如果所有退休人员都采取这种方式参保,就会使社保机构陷入“入不敷出,坐吃山空”的被动局面,这也与养老保险基金“以支抵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相悖。所以,只有单位集体参加保险,互助共济,才能确保社保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作为社保对象,应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参保,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参保缺乏相应规定,原告、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被告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驳回原告韩家浩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