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前要把超审限刑事案清理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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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11:06 现代快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0日再次部署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工作,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杜绝刑事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11月前全面完成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任务,并要求今后彻底杜绝超审限现象。 这是记者从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电视电话会议上得到的消息。在此之前,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在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裁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肖扬:超期羁押为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 “如果我们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的话,怎么能使司法活动取信于民?如果案件久拖不决,致使超期羁押,又怎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这次会议上,肖扬详析了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国法院积极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工作的初衷。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是关系公民权利、关系法治建设、关系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会使法律以及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 基于这种认识,肖扬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是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依法维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犯罪,必须体现诉讼程序及时终结性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结案件,才能确保刑罚产生预期的打击和威慑作用。但同时,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更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