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一审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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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11:41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王志文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志文】原告驾驶车辆途经勤俭道时,被综合执法人员以车辆不洁为由罚款。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理由不当,遂将综合执法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正确,故驳 原告诉称,他驾驶空车经勤俭道准备返回河北省胜芳镇途中,被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拦住,称其车辆太脏,要进行罚款。经长时间交涉,他无奈之下交纳了100元罚款。事后,他发现被告出具了两张50元的罚款票据。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的理由不当,因而请求法院撤消被告不正当行政处罚,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发生此类事件。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其业务损失500元。 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事发当日,原告驾驶货车行至红桥区勤俭道时,因车身明显沾有尘土及其他污物,被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罚款50元,原告当时并未表示异议,接受了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强调,被告未对原告罚款100元;被告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市政府《关于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法函(2000)第27号《关于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扩大试点工作的复函》。 法院认为,被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对原告做出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正确。原告方所持“被告对其罚款100元”的说法证据不足。其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要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