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小偷照片该公示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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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事件:继深圳公交站牌出现小偷头像公示之后,近日成都一家超市也贴出了10名小偷的照片。据了解,为保证顾客有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这家超市特意和派出所联系,收集了曾经在超市多次作案的惯偷照片,并与派出所协商后,于“十一”期间在超市展出。 不能感情用事 桔子 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惯偷,用点“狠招”,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小偷的肖像权也不容侵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将小偷的照片公之于众。现在,一些地方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庭公审嫌犯时,还给嫌犯戴头罩呢。这种尊重嫌犯的行为体现了执法机关办案的人性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人不能感情用事而有悖法规。须知,小偷也是公民,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当然,公示小偷的相片让人熟知会使人提高警惕,但是当小偷处处受人歧视而抬不起头来时,难免破罐子破摔,更加明目张胆地为非作歹。我们应给小偷们留点面子,好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能一棒子打死。 再说,长得相像的人也很多,如果某个人长得与贼相似,那问题可就复杂了。 执法不能违法 张涛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依照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超市和公安机关擅自贴出这10名小偷的照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同时,小偷小摸行为属于小偷的个人隐私,依法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他人不得予以干涉。小偷公示却将其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并且很可能导致一些初犯者自暴自弃,甘愿堕落下去,甚至变本加厉报复社会。 由此可见,小偷公示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就是这样的违法行为竟然出自当地派出所之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属于执法者,其行为举止在老百姓看来无疑代表了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执法者带头违法,其后果比一般违法行为更可怕。 小偷有肖像权 朱达志 未经司法裁定,公安机关能给一个“小偷”定什么性?即便是一个已被法庭宣布有罪的人,他也不一定就必然丧失了所有的公民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自然的和法定的权利。而没有司法机关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凭什么允许一个商业机构公开展示“小偷”的照片———何况是其被迫所摄的照片?只要是出于“以警示顾客为目的”之类的“正当理由”,治安行政机关的一个显然并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大胆尝试”,居然也会有专业的律师出面为之“说法”:这是被公安机关定了性的,允许了的,所以并不违法———商场没违法,派出所当然更是在依法行政了。 假如小偷的权利可以不当一回事,那么离老百姓很近的权利也有可以被各种各样的强势力量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非法剥夺,恐怕就只有一步之遥了。 公布照片何妨 龚明俊 公布小偷照片又何妨?其一、商家此举没有违法。超市虽然无权擅自公开小偷的照片,而律师对此有明确解释,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顾客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就是说,定性者不是超市,而是公安局。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公安局职责在商场的具体体现,可以视为公安局行为。另外,“过激”不一定就不好。某些先进的国家的“野蛮法规”,如新加坡对随地吐痰者重罚,甚至有的地方搞鞭打方法处罚人。 法律与落实法律的方式不是小姑娘,总那么春风细雨,柔情万种,该用猛时得用猛,只要以法律为准绳,并以实效为目的,就能不断促进法治精神的稳健发展,这才是令人欣喜的一面。所以说,超市公布小偷照片又有何妨! 曝光也是文明 南郭 所谓“惯偷”,就是屡抓屡犯,不知悔改,对付这类“浪子尚未回头”的小偷,公安机关又不能派人时刻都监视其行踪———那才是违背法治文明原则的做法———因此曝光其照片,让大家有所防备,这总比严厉处罚或高压威慑等办法要文明得多。这不仅是对“惯偷”们曾犯罪错的惩罚,也是对其的警醒,是有效避免其再犯新错的得力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文明执法”的表现。 有论者认为,市民对“曝光惯偷”的认同,也许是一种朴素的常识判断,但朴素的常识却未必就是低层次的,维持社会正义,仅靠法治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做不到那么多,在法治原则之外,必须培养一般社会成员对“恶行”的共有鲜明道德判断和感情爱憎,这样的集体意?锻巧缁嵬沤岱⒄沟木窕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