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服兵役者将受惩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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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02:32 天府早报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今年的征兵工作开始时,北京市的适龄青年发现,这一次有了和往年不同的内容,那就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中规定,从今年起,“如果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企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新中国成立以来,“参军热”经久不衰,逃避、拒绝服兵役似乎是不可想像的,更不 富裕地区 时有逃避兵役者 其实,北京并不是第一个制定有关惩罚逃避服兵役者的地方性法规的。早在199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兵役法》制定了《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即每年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核发兵役证,适龄公民凭兵役证参加征兵体检,并凭它就业、就学、出境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福建省也有相关的政策。2002年,长汀县征兵办根据《福建省征兵奖惩规定》,对假装近视、故意文身以逃避应征的吴某处以3000元罚款,并禁止他在3年内参与招干、考学,不得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营运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统计发现,首先制定并实施类似地方性法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方。生活富裕了,一些公民的国防观念却逐渐淡化,适龄青年中出现了抱有躲避吃苦、受累,怕当兵耽误挣钱等思想的人,加之独生子女所占比例加大,也有一些家长不愿让孩子远离自己而到部队去,导致了近年来逃避、拒绝服兵役的现象时有发生。 兵役法 未明确惩罚措施 对逃避、拒绝服兵役者进行惩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逃避、拒绝服兵役者进行惩罚,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 我国《兵役法》第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但具体如何强制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规定。法规制度的不完备,导致一些地方在公民逃避、拒绝服兵役后“没人管、没法管、管不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