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挡驾“不知情艾滋婚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07:53 杭州日报 | |
新闻事件 新娘疑患艾滋 告不告诉新郎 9日,恋爱了两年的四川嫌疑艾滋病患者周小燕(化名)与外地人梁永浩(化名),携手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周小燕的病情是上个月进行婚前体检时发现的,她的恋人 新闻延伸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10日就媒体报道的周小燕与梁永浩结婚一事发表看法时指出,妇幼保健院及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将小燕的病情告知其男友,且两人目前不能办理结婚证。此外,刚刚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四川省人大已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请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周、梁二人不能结婚 “周小燕与梁永浩结婚一事,涉及四部法律法规,”陈双全说,这四部法律法规包括《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艾滋病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只要婚检提出了这一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应办理结婚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讲,周、梁二人是不能结婚的。 知情不报触犯刑法 据介绍,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周、梁二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小燕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要是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周小燕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陈双全说。 法律大于婚姻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陈双全在谈到是否应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说,婚姻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而《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应当婚检,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 有了冲突该执行哪一部呢?陈双全认为,显然应该是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据天府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