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嫌犯被狱霸打死 看守所补偿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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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01:38 湖南《东方新报》 | |
湘潭县杨家桥镇碧源村农民周国安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就在其上诉期间,被同监室人犯打成重伤,随后死在医院的手术台上。其家属以看守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打击“牢头狱霸”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此案历经两年多时间,近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湘潭县法院判处湘潭县看守所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犯监室遭殴打 2001年4月24日,周国安被湘潭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日收监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第四监室。一审宣判后,周不服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收监后的5月中下旬,同监室的人犯陈铁根多次唆使人犯唐峰、杨富强、唐军、刘宏伟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周国安的胸、腹、背等部位。5月30日,唐峰等人再次用拳、脚殴打周国安的腹部,被值班民警发现并制止。6月5日,周国安将自己痰中带血丝、胸口痛等症状告诉了狱医,随后被送往湘潭县第四人民医院检查治疗。6月6日,周国安在治疗中猝死在手术台上。 家属状告看守所 2001年6月15日,湘潭市检察院对周国安的死作出了鉴定结论,为“外伤性多发性脾破裂(迟发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21日,由公安部门督促犯人陈铁根赔偿周国安家属5万元。后来,湘潭县第四人民医院也一次性补偿了周家1.2万元。 自2001年9月起,周家认为湘潭县看守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渎职行为与周国安的死有必然因果关系,要求行政赔偿并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先是不予立案,后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立案后,湘潭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湘潭中院裁定法院重审,今年8月22日再次开庭。 看守所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周国安的死不是监管民警唆使人犯所为,他们发现周被同监室人犯殴打时,及时进行了制止和处理,并对杨富强、唐峰等人实施了戴铐处理,将周转至第六监室,同时对周进行问诊治疗并送往医院,因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法院同时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同监室的人犯殴打致死,湘潭县看守所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被害人家属适当的补偿费用,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湖南《东方新报》驻湘潭特派记者唐志军、通讯员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