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可以主动争取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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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02:07 重庆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在北京一家图书公司做人事工作的蔡强是近两年这个公司中第一个吃“带薪休假”螃蟹的普通员工。看到同事们羡慕的眼神,蔡强说自己并没有什么特权,也不是与领导关系好,而是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只是大家以往都没有对合同中关于带薪休假的条款加以重视罢了。员工们可以主动争取带薪休假,因为这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43条就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而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国家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有10年、20年和30年以上工龄分别休息7天、10天和15天。不过这一政策并非硬性规定,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调整。 据了解,很多公司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中,都会提到员工有带薪休年假的权利。但如果员工在满足条件以后,不主动向单位提出休假的主张,不少单位也就忽略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就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因为尽管在我国的劳动法对带薪休年假有明确条款,但是并非硬性规定,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只是参照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随意性很大。 曾经有媒体报道过有职工按照合同向公司提请带薪休假时被拒绝的事情,但作为劳动者至少应该有主动争取自身权利的意识。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