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纠纷案当庭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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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0:04 齐鲁晚报 | |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我省各地法院已经对很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位法官在对一起买卖纠纷公开开庭审理后,就当庭进行了宣判。 此案的案情是这样的,2002年10月,济南市北园一木材经营部的赵某,与济南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木材协议。安装公司看好货后,赵负责将20方圆木,以每方850元的价格送到安装公司的工地,15天内安装公司将1.7万元的货款全部结清。协议规定,到期不结清, 此案由法官王阵独任审判。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买卖纠纷是国某与赵某间的行为,因安装公司对协议不认可,故这份协议应当认定为是赵某与国某间的买卖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国某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官当庭判决被告国某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双方服判都没有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