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推出十五项便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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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1:53 法制日报 | |
本报上海10月12日电(通讯员陈忠仪记者刘建)在今天召开的上海法院院长会议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推出上海法院司法便民十五项措施,即日起将在全市各级法院全面实施。这些便民措施将从审判全过程为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诉讼便利和知情权,公开承诺上海各级法院努力做到在审判作风上体现亲民、在诉讼程序上体现便民、在实体处理上体现护民。 在此次推出的十五项便民措施中,信访、立案阶段便民措施有五项: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专设接待、立案区接待来访来诉,在信访接待窗口设立来访群众休息区;二、实行电话、预约接待,午休时间立案窗口有专人接待。试行网上立案咨询;三、落实接待责任制和诉状书写指导制度,设立专人引导诉讼,向当事人明确提示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等诉讼须知事项,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四、设置审务公开必备设施,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资料及案件开庭情况;五、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及时办理缓、减、免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理由,防止上诉案件因诉讼费问题拖延诉讼期限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案件审判阶段便民措施有七项:一、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二、在民事诉讼中,继续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推广速裁审判,减轻当事人讼累;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四、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经审查符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好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六、充分发挥少年审判的教育、挽救作用,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开展帮教、矫正工作;七、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告知制度,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和再审申请权利。案件执行阶段便民措施有三项:一、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审查及复议制度。改变以往对案外人异议书面审查、一裁终审的做法,公开听证审查案外人异议,并给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二、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对超过法定期限不能执结的案件,要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执结的原因。对中止执行的案件,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执行财产应及时恢复执行;三、实行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建立每周半天执行庭长接待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