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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归国有承包合同没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

  本报深圳讯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潘锡金诉被告宝安区观澜镇库坑村陂老经济合作社鱼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赔偿不予支持。

  潘锡金与库坑村陂老经济合作社于1997年10月18日签订《鱼塘租赁合同书》,合同约
定:陂老经济合作社向潘锡金发包库坑村东心坑山塘,面积28938.5平方米,租期30年,承包款13万元,租期内如遇国家征收鱼塘,征收所得补偿款归潘锡金所有。如陂老经济合作社提前终止合同,赔偿潘锡金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潘锡金于1997年11月10日向陂老经济合作社交纳了承包款13万元,并对鱼塘进行了架设天线、建房、蓄水、投放鱼苗等投资。2001年1月2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潘锡金非法占用鱼塘,限其15日内退还鱼塘用地并拆除所建建筑。据潘锡金说,他此时才得知陂老经济合作社发包给他的鱼塘早在1996年9月26日已经被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征用。2002年7月份,潘锡金一纸诉状将陂老经济合作社告到宝安区法院,要求陂老经济合作社退还13万元承包款及其利息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38435元。

  被告陂老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观澜镇司法所律师段春晓认为:首先,原告所承包的鱼塘已先被国家征用,被告无权对外发包,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其次,原告与被告当时的村小组组长黄某有特殊的亲戚关系,在明知被告无权处理该鱼塘的情况下,双方恶意串通,以低廉的价格发包、承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再次,原告超越合同承包范围架设电线、种植果树、搭建猪棚、鸭棚等,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第四,原告无合法、有效的证据印证其损失的存在。

  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陂老经济合作社应退还原告的13万元承包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3842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陈国义)(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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