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法自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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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7: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鄢烈山 成语是“作法自毙”(源于“作为自弊”),典出商鞅在秦孝公死后为嗣君所迫害,逃亡途中无处栖身,因为根据商鞅制定的秦法,店主若留宿没有身份证件的人是犯罪。不过,汉语里的“法”不一定专指国家法条。比如钱玄同年轻时说人过四十就该自行了断,自己年过四十却并不去死;鲁迅便开玩笑讥讽他“作法不自毙”。当下的中国,所谓“法”除了 举个例子吧。比如《教师法》早有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而实际上在有些地方根本不是这样。中秋节我到朋友家去赏月,他夫人说,她这样的资深教师、小学校长的工资只相当于区政府的勤杂工,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比区政府的公务员们差一大截儿。她指的还不包括灰色收入而只是工资单上的数目。我对此半信半疑。孰料,过了几天即9月17日,本地报纸就登出正面报道说,市政府拟“比照公务员待遇”调高教师工资云云,证实了她的话。同是一区的财政拨款发工资,为何会这样呢?此无他,有权制订工资方案与调资办法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而非教师。 说更具普遍性的吧。在以前是分房。许多单位的分房标准,从职务到工龄等,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带规律性的是,有权制订分房方案的人总是占尽便宜,以致当头头的即便满打满按标准算还要超线,而有些“困难群众”连执行最低标准也要大打折扣。如今不兴分房了,一些国企或国有单位时兴“经营者持大股”、管理者(按官阶级别)拿高薪,据说这是重视人力资本的价值,振振有辞,大道理有好几车皮哩。于是,一个老总的工资可以是部门头头的数倍,可以是普通员工的十多倍,还声称与人家CEO相比差距拉得不够大。不能说这种做法与说法一点道理没有,问题是,这个管理层的高薪是真正的所有者(恰如民企的股东们、董事会)愿意出的价吗?当头头的是经过人才市场竞聘上岗的吗?或是民主评议的薪酬吗?是责权利统一并三者相称的吗?都不是!不过是循例授职或上级机关任命的。这些人制订的持股方案、薪酬方案,分明是“作法自利”,偏要扯什么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纯属扯淡。 9月份出版的《瞭望》周刊,在《中国改革须啃下六大体制“硬骨头”》一文中说,“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最大阻力来自利益集团”。据我观察,阻力表现之一是,打着“深化改革”的旗号将既得利益最大化,或谋求新的个人利益增长点,将深化改革引入疏离人心的歧途。该刊在剖析“边缘腐败”的另一篇文章中,揭示其十大表现之一是,“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作法自利”吧。这种化“权”为“利”,以其逐渐“制度化”的形式,扭曲公平与正义,败坏人心,其社会危害比贪污受贿更加可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