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动民用运力要依法从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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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8:26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毕舸中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日前公布,这标志着中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走上依法开展工作的道路。 如果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对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种国家对社会组织、国家对公民的国防动员关系必须以依法从事 一个国家的安全保障,首先是从国防安全入手的,“国安则民安”。当出现战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相信每一个有良知和爱国心的中国公民都会毫不犹豫地服从国家的紧急动员,奉献自身的一切力量,参与到保卫国家利益的行列当中去。因为我们都清楚:国家利益就是所有公民利益的总和,保护国家利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种特殊状态下,我们甘愿让渡甚至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 不过,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的转变,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也有了全新的诠释,它被细化为两个方面:一、任何一项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权力产生的过程是不是民主的(或者说是不是经过公众认可的),关系到公民利益能否在国家权力中得到根本体现;二、国家在行使这项权力的过程中,应为公民利益提供最公正有效的保护和服务。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现代公民的国家认同不再只是一种民族情绪的反映,而是出于国家利益已经成为一种广义上的“公民利益复合体”,即公民的个人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道德利益等在内)与国家利益日益相互认同,并产生出一种下意识的、但同时具有隐性强制力的利益共识。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国家利益更多地超越了意识形态,成为一种价值体系,当国家法律成为了公民利益的绝对基础时,维护国家利益便成为公民的愿望与义务。 王朝忠先生在《国防交通建设的重要课题———提高民用运力效能刍议》一文(2003年4月14日《中国国防报》)中曾经指出:如今国防民用运力动员仍然靠行政手段和“感情”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不改变,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两个方面都不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战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国家比平时掌握了更多的权力,相对于政府,公民在这种特殊状态下更处于弱势,在这种“先天”的不对等条件下,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至于失衡。 法治的意思是说,任何人、组织尤其是政府,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它的意思也包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和民众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在出现灾难、紧急状态时,法治之法不但不能中止,反而显示出更重大的意义。因为有法可依既不会造成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不履行自身应尽义务和责任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同时也防止在国家利益的口号下,政府不恰当地运用权力而“越界”侵犯公民此时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正是在法律的调配下,既保护了我们的国家利益,也保护了我们的公民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