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照认父子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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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09:35 南方都市报 | |
拒做亲子鉴定照认父子关系 花都法院认定十月男婴是毕某亲生子,并判决其应给付抚育费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韩英)父亲拒不做亲子鉴定,还能确定他和小孩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吗?在法院的支持下,不满10个月的桦仔近日在这种情况下仍确认了毕某与他的 桦仔的生母黎某与毕某在2001年初相识,几个月后两人发生性关系。第二年11月5日,黎某生下了桦仔,由于某种原因,《出生医学证明》上桦仔的父亲一栏写的是黎某的朋友杜某。之后黎某以桦仔是毕某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毕某支付抚养费,毕某否认桦仔是其亲生儿子,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黎某向法院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请求,毕某一度要求桦仔与杜某做亲子鉴定确定桦仔不是杜某的儿子后,方同意做亲子鉴定。但毕某在亲子鉴定确认桦仔与杜某没有血缘关系,法院第二次送达做亲子鉴定的书面通知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花都法院认为,原告桦仔的法定代理人黎某主张桦仔是毕某的亲生儿子,请求给付抚养费,毕某却否认桦仔是其亲生儿子。黎某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以证明桦仔与毕某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毕某两次接到法院关于做亲子鉴定的书面通知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且认为桦仔的父亲是杜某。为反驳毕某的主张,黎某向法庭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证明杜某与桦仔没有血缘关系。据此,法院对毕某的主张不予采信。由于毕某已承认在黎某受孕前期两人确实存在性关系,而毕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对方还有其他的性伴侣,毕某否认与桦仔有血缘关系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毕某应承担败诉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对桦仔要求毕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前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