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反腐重拳出击 4000名贪官50亿美元赃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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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09:37 国际先驱导报 | |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时捷 4000人,50亿美元。 今年起,这两个数字就频频见诸报端。 "中国贪官还有4000余人携50多亿美元潜逃在外",虽然有媒体指认这个统计出台于2001年,现在的情况早已远远超出了这一程度,但它仍然足以激起中国老百姓的怒火。 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国内一片欢呼,紧接着,《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草案也获得通过。在大家的想象中,有了这两个公约,外逃贪官们将再无宁日,中国贪官大规模携款外逃的现象终于有望得到遏止。 "公约当然有很积极的意义,但目前来看,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也是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上唯一来自中国的检察官朱文奇教授说,在追逃过程中国际合作的艰难,远远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 无奈的追逃 中国腐败官员外逃的形式很多,有持本人护照,堂而皇之地出国"考察"、"出访"而一去不返的;有利用假护照、假签证"混"出境的;也有通过"蛇头"偷渡海外的。他们的不义之财,也通过虚假投资、合同,或者子女、家属出国而流出大陆。 引渡,至今仍被公认是打击外逃贪官最有效的办法。虽然从1994年至今,我国已经和周边18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其中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外逃贪官集中的国家。缺乏引渡和司法合作方面的相应协议,这些国家就没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协助中国政府的追逃工作。相反,由于政治制度、人权观念和国内法律体系的差异,这些国家成了外逃贪官的"避风港"。 朱文奇教授举例说,有的贪官往往在国外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而强调自己的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根据国际法中"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我国司法机构在试图引渡他们的时候就有很大的困难。又如我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因此在加拿大这样规定"不得引渡回国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人"的国家,引渡重犯在法律上就存在障碍,"以大家都知道的赖昌星为例,如果引渡回来又被判处了死刑,加拿大政府就很难向国内交待。" 反腐中国际合作的滞后也是贪官们肆无忌惮地逃向海外的主要原因之一,北京市一位副检察长前不久在回答媒体"对于他们(外逃贪官)现在的情况,我们了解多少?"的提问时,说:"有一些情况是知道的,知道这个人现在居住在什么地方。"有专家说,中国对于很多外逃贪官,确实都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而由于国内法律的不完备,中国目前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 "国际合作的里程碑" 也许正是因为以前合作的艰难,《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才让国内从学界到司法界一片兴奋。长期研究跨国犯罪的法律控制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邵沙平把这个公约称为"国际社会在21世纪控制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新的里程碑"。她分析说,以往有关控制腐败犯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关于管辖领域的协调和程序领域的合作,而公约的生效使国际合作扩展到了实体法领域。由于公约把腐败明确为一种刑事犯罪,各缔约国都不能以国内法为借口拒绝提供公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就大大削弱了以前我国追逃过程中政治因素的干扰。 对我国还有重大意义的一点是,公约首次将反腐败和反洗钱结合在了一起,从单一的国际刑事合作发展到建立刑事、行政、金融多重合作机制,形成控制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的综合法律机制,这一变化非常有利于查清并没收外逃贪官的非法财产。公约规定非法财产没收后,如果一缔约国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没收财产,应该优先把这类犯罪所得交还请求国。通过这一渠道,我国历年随腐败分子外流的数以亿计的资产有望追回。 虽然有了公约为后盾,反腐的国际合作之路却依然不平坦。公约只是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法律框架,但具体到每一桩案件,依然需要中国司法、检查、外交部门与外国政府艰难的谈判交涉。按照程序,中国部门必须向国外提供足够的罪证来证明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或经济犯罪,再由该国的政府提起上诉并要求引渡。一位法学界人士透露,由于对其他国家的国内法研究不到位、国内取证、举证制度不完善以及各国间法律理念的差异,中国"并不是很会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还是要靠自己" 在国际上,反腐已是大势所趋。今年5月底在汉城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反腐倡廉论坛上。美国司法部长表示,外逃的腐败官员不仅损害了本国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民主最基本的内涵,"美国并不需要这些钱",他保证将采取措施,通过冻结国外贪官资金等方式来协助反腐。美国正在建立专门的行动小组彻底调查国外贪官的赃钱并协助将他们引渡回国。据悉,中国贪官也在美国司法部门关注的范围中。 2001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开始签署的第一天,就有120多个国家签署以表明赞成的意向。现在全世界批准这一公约的国家已达40多个。10月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也在维也纳通过审议,中国积极参与起草的这一公约更加详尽地规定了腐败赃款的返还制度,一旦通过生效,对中国的反腐工作无疑又是一次巨大的推动。 然而,记者采访的法学界人士都表示,虽然现在国际形势对反腐非常有利,但"真正要靠的还是我们自己"。国内一位法学权威曾经直言,如果中国长期处于国内法不完善、不和国际法接轨的状态,这个公约对中国的意义就远不如大家期望的那么大。由于国家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法就会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生效,因此"如何使国际法国内法化",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现在摆在中国司法部门面前的难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合作,修订和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就成了大势所趋。邵沙平教授说,为了更好地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就有必要在刑法方面将腐败犯罪规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这样贪官们通过洗钱方式转移赃款也构成了犯罪。在金融法方面,应该制订《反洗钱法》,建立对各种金融机构和其他易于被用于洗钱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同时还应该制订专门法规来规范国际刑事合作。 "在汉城的反腐倡廉论坛上,很多国家的政府官员和专家都非常关心中国的情况。"朱文奇教授说,他一直呼吁要在全世界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国际合作体系来打击腐败官员,"虽然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但一定要让他们知道,只要犯了罪,全世界就没有一个地方是安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