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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日本人珠海集体嫖娼事件之法律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09:45 新华网

  报载,“九一八”国耻日前夕,三百多名日本游客在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集体买春。此事披露后,国人群情激愤,觉得此举纯属有意挑衅,侮辱国体。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人集体嫖娼事件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案件,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身为一名中国人,笔者和所有人一样对此表示愤慨;身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觉得有必要冷静、理智地处理此事,特别是依法处理与此案相关的当事人和单位,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 释题

  首先让我对本文标题作些解释。目前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多用“买春”一词,但政府部门的说法却是“嫖娼”。为什么媒体和政府的说法不一致呢?这是否仅仅是一个语言的问题呢?在笔者看来,这绝不仅仅是一个语言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对本案性质的认定。“买春”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意味着把性服务作为一种合法的产业看待;“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意味着提供性服务不仅与社会道德规范不符,也与法律规范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把一般的嫖娼定性为违法行为,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日本人的行为似可构成嫖娼,当然这还有待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支持。媒体普遍使用买春一词,折射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买春”是一个日本词汇,暗含了性产业合法的意思,媒体不假思索地借用日本词汇,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个隐忧:外来文化、价值观正在冲击我们的传统文化、传统价值观。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日本人的行为构成了嫖娼,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审判不得被宣布为有罪,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在有关机关依法得出结论之前,只能说他们涉嫌嫖娼,而不能直接断定他们嫖娼。否则,我们事实上也在违法,因为我们可能侵犯了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权利。我无意为有关人员和单位辩护,而是希望人们认识到: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为了保护特定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须知,你、我、他(她),此时,彼时,都有可能会被公共权力或其他权力非法侵犯,而能够保护我们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孙志刚案已经充分向我们证明了这一点。

  释题之后,让我们正式进入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二、国内法分析

  从国内法的刑法角度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两个行为:嫖娼行为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前者,一般认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如果有证据表明日本人真的实施了集体嫖娼行为的话,应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当然,由于当地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这些日本人已经出境,暂时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核心的问题是后者,即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这又包括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即中方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和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对前者笔者在此不愿多费笔墨,因为有关单位已经迅速采取措施将中方涉案人员逮捕归案。笔者关心的是:能否追究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怎样追究?

  要追究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我们必须证明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构成《刑法》第二篇第六章第八节规定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可以从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构成该罪的主体、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等方面证明。我相信有关部门能够做到这一点。

  如果证明了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触犯我国《刑法》,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有无管辖权。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这符合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因此,对日本人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中国有管辖权。

  或许有人会说,中国有管辖权又如何,现在日本人都已经出境了!我们管不着他们了。非也!只要日本人在中国犯罪,并且我们有管辖权,即使他们不在中国境内,仍有办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只不过这属于国际法律问题。

  三、国际法分析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日本人的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2)如果是个人行为,能否归因于国家?(3)我们应如何循国际法许可的途径追究在本国境内犯罪后逃逸的外国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键在于查清这些日本人与本国政府的关系。如果他们系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系代表日本国家机关行事,或者虽非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受日本国家机关的控制或授权,则可断定其为日本的国家行为。如此,我们除了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依国际法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否则,我们只能视其为个人行为,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已披露的信息不能证明这些日本人系代表日本国家行事,也无法证明其得到日本政府的授意,故暂时只能说日本人的这次涉嫌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国家行为。

  对于第二个问题,国际法一般认为: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国家故意纵容或唆使其国民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上把国家的这种责任称之为间接的国家责任。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加强其对本国国民的教育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各国尊重。任何国家的国民都有义务遵守所在国法律,任何国家也有义务教育本国国民在他国境内遵守他国法律。就本案而言,虽然我们不能说日本政府故意纵容或唆使其国民触犯中国法律,但这样大规模的集体涉嫌嫖娼事件的发生,以及之前的一系列不愉快事件,充分说明日本政府没有尽到教育国民遵守所在国法律的义务。这不仅将损害日本的国际形象,也必将损害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如果日本政府有诚意,就应该向中国国民道歉,谢罪,以修补已经受到损害的中日关系。

  第三个问题比较复杂。它实际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这些日本人的罪行是普通罪行还是政治犯罪或军事犯罪,换句话说,这些日本人的罪行是否属于可引渡的罪行?(2)中国有无法律依据向日本提出引渡请求?(3)中日两国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结束这场法律纷争?第一个小问题较好回答。这些日本人的罪行是普通罪行,按照现代国际法,属于可引渡的罪行。但是由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未签订引渡条约,中国政府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要求日本引渡嫌犯。不过,现代国际法也未禁止一国自愿向他国引渡犯罪嫌疑人。如果日本政府真的希望日中友好,它应该主动把犯罪嫌疑人引渡给中国法院审判。对于中国政府而言,除了要求日本政府教育其国民,还有很多事可做。例如向日本政府施加外交压力,要求其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又例如根据酒店登记的名单,通知各海关将涉案的日本人列入黑名单,一旦他们重新踏入中国境内,就依法将其逮捕,并送交司法机关审判。总之,我们要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就必须让所有的外国人牢记:

  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法律!(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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