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最早的传染病防治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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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0:15 光明日报 | |
王绍东 长期以来,传染性疾病与战争、灾荒一起,构成为人类生存的三大威胁。在古代社会,由于预防与诊治传染病的能力相对低下,传染性疾病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也最严重。因此,加强对传染病的研究与防治,一直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大事。同传染病做斗争,不仅需要医学的针对性研究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而且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组织防治。在中国历史上,秦 秦朝关于防治传染病的法律,主要保存在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其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动预防,及时报告。传染病一般通过密切接触传播,预防的关键是树立防病意识,自觉减少与患者的近距离接触。《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录着这样一个案例,其人丙因为外祖母同里者曾有“毒言”,他也被怀疑患有“毒言”。“毒言”是一种热带地区流行的传染病,《论衡·言毒》记载:“太阳之地,人民急促,促急之人口舌为毒。故楚、越之人,促急捷疾;与人谈言,口唾射人,则人胎肿而为创(疮)。”它似乎是一种通过唾液传播的皮肤性疾病。因此,知情者采取了主动断绝与丙接触的行为。“丙家节(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节(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在各种活动中,大家尽量避免与丙接触,如果没有办法,也要避免与丙共同饮食,或者不用同一器具。这说明,在秦代,人们已经有了主动预防传染病的意识,并且有了发现传染病例应及时报告的制度。 二是确立标准,谨慎诊断。在传染病防治中,患者的确诊是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预防与治疗的基础。在秦代,传染病患者被视同罪犯,因而对于患者的确诊十分慎重。如丙被怀疑为麻风病,送到官府后,官府首先向丙讯问症状,然后令医丁诊之,丁言曰:“丙毋(无)麋(眉),艮本绝,鼻腔坏。刺其鼻不嚏。肘膝到两足下奇,溃一所。其手毋,令澹,其音气败。疠也。”(《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没有眉毛,鼻梁断绝,鼻腔已坏,刺激鼻孔也不打喷嚏;脚上有溃烂处,不能正常行走;手上没有汗毛;呼喊时声音嘶哑。这些显然是确定麻风病患者的症状标准。经专业医生仔细检查后,才确定了该人确实是麻风病患者。而对不是传染病患者的被怀疑者,经专业医生诊断后,则及时予以排除。上文所讲的被怀疑为“毒言”患者的士伍丙,经诊断后,“丙而不把毒,毋(无)它坐。”传染病患者的可能被排除了,丙也由罪犯的身份恢复为自由人。 三是设立机构,强制隔离。对病人及时进行隔离,是切断传染病的传染源、防治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特别是在古代治疗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果断隔离就显得尤为重要。秦朝把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纳入了法制轨道。《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的几条律文证实了这一点。“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迁疠迁所。”“疠迁所”也称“疠所”,是专门隔离麻风病患者的地方。法律规定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加以隔离,这在中国历史上当属最早的记载,在世界传染病防治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麻风病患者如果犯了罪,处死方式也有严格规定。“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把犯罪的麻风病患者投入水中淹死,而如果活埋就违背了法律规定。这可能是因为当时人认为水中溺死可以防止疾病传播,而活埋土中还可能造成新的传染。按照秦朝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犯罪的麻风病患者都处以死刑。“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在对于犯罪后又患上麻风病患者的处理上,出现了是隔离“疠所”还是“定杀”的争论,说明究竟是“迁疠所”还是“定杀”,可能取决于犯人的罪犯轻重或者所患疾病的传染性强弱。在当时,麻风病属于比较严重的传染病,采取的措施也比较坚决。而对于危害相对较轻的传染病,则采取把患者迁往人烟稀少之地的办法以减少传染。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关史料,使我们了解到秦朝以法律手段来预防传染病的情形,两千多年前的这些记载的确弥足珍贵。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