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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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0:15 光明日报 | |
刘丰名 本文要谈的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是专指研究现代国际法(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不包括国际私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科学体系。 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需要协调处理好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 我们今天所研究的现代国际法是指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产生的人类历史上新型国际法,尤其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在《联合国宪章》(1945年)基础上、普遍适用于当今世界包括社会主义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所有各国的现行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对近代国际法(亦即所谓的“文明国家的国际法”)的继承和创新。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之作为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发表于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它基本上形成了迄今为止国际法的学科体系。笔者在1982年编写的《现代国际法纲要》,基本上也是按照和平法(平时法)与战争法(战时法)的内容安排的体系,但也感到有些不大切合现实而不怎么科学,从而有所变通;在实际上是采用的“总论”、“分论”的上、下篇结构形式,增设“续篇”论述诸如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地位,他们的财产权、专利与商标、婚姻与继承、商事仲裁以及合资企业等其他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近代国际法学以战争法与和平法(或战时法与平时法)为其内容体系,还是比较切合实际和比较科学的。但这在和平与发展已成时代主流的当今,需要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即显得格外迫切了。笔者认为,应按照和平法与发展法的内容去重新安排其结构体系,方更切合实际和较为科学。 谈到和平法,互相尊重主权是包含在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项原则中的。国家主权学说仍应是现代国际法学所要坚持的主要学说。但国家并非永世长存的,从而国家主权也绝非一成不变的。人类对未来的共同憧憬是实现“世界大同”。当今世界多极化亦即为一些国家试图实现此一憧憬所走不同发展道路选择在某种程度上的体现。中国反对霸权主义,是以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人类是永世长存的,人权是人所固有并与生俱存的。没有国际人权法的和平法是残缺不全的。笔者并非也主张将个人列为国际法主体,而是主张国际法应约束主权国家恣意践踏本国和他国国民的人权。至于一个主权国家如何去履行其在人权公约中所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尊重和保障其国民集体和个体的人权,则应属其国内法的任务。人权靠主权来保障,因此,人权仍应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战争是对世界和平与人类人权的最大威胁,现代国际法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营造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己任的现代国际法,再将之分为“和平法”(或平时法)与“战争法”(或战时法)已根据不足了。“战争法”只是以人道主义性质的法律存在才属必需。 谈到发展法则有联合国体系内缔结的有关国际投资、金融和贸易等诸公约,及其体系外缔结的如保护知识产权诸公约和WTO的协定及其诸协议,以及有关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条约。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营造世界持久和平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去履行保护环境诸约(多边的和双边的),亦属发展法的重要内容。 国际法学是一门求真务实的社会科学。求真,就得努力去发现并认识国际法本身的产业、发展以及现状与趋势的客观规律性。各国学人无不是立足其本国去研究国际法的,而他们所面向的都是同一世界和人类共同未来。求真含有追求、捍卫真理和探索真理之意;在探索过程中就会有不同的理论观点,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谬误,因而还需加强这方面的学术交流和沟通,力求自我修正、自我完善。务实,就得一切从实际出发,以国际实践、现行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中外有影响的国际法著述和权威学者学说为依据,努力做到持之有故,言之有理。科学的本质是创新,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去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不断努力克服自身认识上的某些不足,将之建设成为一门真正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