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补贴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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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0:48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邱宏) 10月13日下午,记者在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由沈阳市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委联合下发的《沈阳市2003—2004年度采暖期供暖保障金补贴办法》,已经开始实行。 补贴对象 沈阳市内具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城市居民临时救助证》的“救助户”的居民采暖用户。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并已转属但未转制的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其本人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家庭中其他成员无力承担采暖费的,可享受供暖补贴。 核定办法 一、采暖费补贴面积核定 1、“低保户”、“救助户”、困难企业职工,以每户60建筑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计算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2、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补贴,低于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最高70建筑平方米计算。 二、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 已被正式宣布破产又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截止到2003年10月,已经连续6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原市属现转属各区尚未转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市属困难企业分别由市经贸委和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三、采暖补贴限定 对多处住房的补贴对象,仅就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支付;将住房出租、出借、改为经营场所或借用、私自租用住房的,不予补贴;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补贴比例 一、“低保户”补贴比例 1、“低保户”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100%补贴。 2、其他“低保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80%补贴。 二、“救助户”补贴比例 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50%补贴。 三、困难企业职工补贴比例 1、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对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最高70建筑平方米计算。 2、困难企业职工,包括退休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补贴操作程序 一、“低保户”、“救助户” 认定发放。由市供暖办统一印制《低保救助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并交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给各区民政局,然后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发放给符合条件的采暖用户。 二、困难企业职工 困难企业认定时,要准备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劳动工资手册等要件,提交申请报告。在限定时间内,经过市认定工作组认定后,予以公示。建立“2003—2004年度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认定专用卡”制度。 上述补贴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在此后认定的“低保户”、“救助户”不享受当期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