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起不得再收瓶装液化气“检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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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1:4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家住福州市北大新庄的王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0591-7095315反映,他给瓶装液化气加气时,福州液化气公司要求他缴纳“检瓶费”28元钱。王先生对此非常困惑,物价局已明确规定零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再向用户收取钢瓶检测费,为什么现在还要收取“检瓶费”呢? 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后了解到,向用户收取“检瓶费”是福州液化气公司在气瓶产权转 福州液化气公司: “检瓶费”是暂时性收费 昨日,记者采访了福州市液化气公司,总经理陈少华先生对此解释到,该公司从今年8月份后开始征收“检瓶费”,主要原因是虽然目前规定将气瓶产权转移给充装单位,但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对于钢瓶的折旧程度如何计算,折旧费率应该多少,用户和充装单位往往不能达成一致。该公司员工出于简单处理的初衷,就向用户直接要求交付“检瓶费”28元,与用户形成一种托管气瓶的关系。也就是用户保留自有的钢瓶,并自费承担每四年一次的钢瓶检测,但福州液化气公司作为负责托管的充装单位,对托管液化气瓶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当记者问及托管气瓶截止时间时,陈少华说,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文件规定,在今年12月30日全省完成气瓶普查后,对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的气瓶将不再进行托管。他同时表示,该公司目前尚没有接到省物价局关于不再收取“检瓶费”的文件,接到通知后,将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 省物价局: 15日起,不得收“检瓶费” 记者就此向省物价局进行了解,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局日前已制定了《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办法规定了自本月15日起,钢瓶检测费计入经营成本,零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不再另向用户收取。 质监部门: 气瓶产权须转换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解决气瓶混乱流通、安全无人负责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检验和维护全面负责,而用户只能租赁充装单位的气瓶使用。因此用户可通过协商折价的方式,将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单位,再由充装单位提供合格的瓶装液化气。凡没有实施产权转移的钢瓶,任何充装单位均不得为其供气。 该负责人介绍说,进行气瓶产权转换有两个步骤,第一步,自有钢瓶的用户将气瓶折价给充装单位,价格由双方协商,一只气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目前市场上超期气瓶的回收价格从20元到40元不等;第二步,用户从充装单位租一个合格瓶使用,双方签订《供用气协议》,用户交纳押金,目前押金一般为70元。用户可在拥有液化气充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选择,福州市区目前有8家公司。当用户需要换另一家供气时,应将气瓶退回原充装单位,再从另一家充装单位重新租赁钢瓶使用。 福州市区具有液化气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及送气服务电话: BP(福建)石油有限公司7517517 福州市液化气公司7811487 福州市安达液化气站3732966 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3732966 福州市畅光燃气有限公司3831717 福州市金顺液化气有限公司7572550 福州川田石化有限公司7572550 福州铁路分局液化气经营部7052121 福州康润贸易有限公司3683335 福州亭江富侨贸易公司3691662(本报记者 帅斌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