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决定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5:01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决定指出,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