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杠”条款:不平等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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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8:33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0月14日电(崔砺金、马克强)在一些合同条款中,经营者、消费者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严重不对等,形成“高低杠”现象。这种条款,也是“霸王条款”霸气逼人的表现之一。 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楼宇的屋面、外墙使用权约定归公司所有”。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马柏伟告诉记者,根据房地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归 浙江省一些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业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合同归本公司解释”。马柏伟说,这样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释权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 温州某通信公司在通信合同中规定,“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网、过户、更名”。马柏伟说,这样的条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允许的。马柏伟介绍,绍兴某银行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也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纠纷处理选择途径的权利。(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