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玻璃”条款迷人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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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8:34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0月14日电(崔砺金、马克强)浙江某电视台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规定,“公司维修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修复,大故障在48小时修复,特殊情况除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改条款,理由是未说清“什么是大故障,什么是特殊情况”。 “有的合同约定不透明,故意搞得含混不清,似是而非,表面上信誓旦旦,骨子里责任不明,无法追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对这种“毛玻璃”条款深恶痛绝。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经营者应对合同中存在含有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履行提醒和说明义务,但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尽到这方面责任。郑宇民举例说,通信公司制订的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有些含有行业术语,一般消费者无法理解。大多数通信合同只在签名栏中注明“消费者已充分注意和理解了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义务及说明义务是不够的。 浙江省工商局在执法中还发现,绝大多数人身财产保险合同都以声明方式规定“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投保人也已经充分了解”。这些声明字体较小,有些投保人根本不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说明义务也是不妥当的。 郑宇民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商业文化的基本内核是诚信、戒欺,但是这两个基本的守则有时候会被架空,有些商家取利忘义,并采取一些含而不露、似是而非的手段进行商业欺诈,使消费者大受其害。他介绍,对于这些“毛玻璃”条款,浙江省工商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严查。他举例说,近日衢州市某通信公司向所有客户发了一则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赠送给您的气象短信将到期,下月将收取每天0.1元的气象短信费,若你不需要,发短信到08921或致电1860取消”。当地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对短信内容提醒、说明义务不够,已责令该公司改正,将“若不需要”改为“若需要”,将不需要气象服务的消费者须提出申请改为需要服务的消费者提出申请。(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