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人未获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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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1:27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文学来源: 本报讯(记者杨文学)昨天,西城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宠物狗之死引发的精神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宠物主人田先生获得了304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但是根据判决,他要另外承担2800元的诉讼费。 案情回放6月20日6时许,田先生外出遛狗,在一街头拐弯处,宝龙盛业公司的职工何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高速驶过,将狗撞死。田先生称,被撞死的博美犬是获奖的世界名犬,爱犬的丧生给他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因此田先生向宝龙盛业公司索赔85500元,其中包括两万元精神赔偿。 法庭辩析何先生指称博美犬狗证未经年检,并提供照片证明当时博美犬未拴狗绳。此外,何先生认为狗是宠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关于人身权和人格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赔偿,此案是田先生的狗被轧死,这与田先生的人身权和人格权没有关系,田先生可能有些伤心,但谈不上精神赔偿。 法院判定对于田先生说他的狗曾经有买主出4.5万元的说法,西城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目前北京市还没有对饲养犬价值进行评估及确认的机构,因此只能按狗的最低价1万元来计算。同时法院认为田先生带犬出户时没有拴狗的链子,应对狗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