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断尾巴”大玩“抽身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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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3:07 深圳商报 | |
“霸王条款”表现之三 免责“断尾巴”大玩“抽身术” 【新华社杭州10月14日电】(崔砺金马克强)“有的经营者搞一些‘断尾巴’条款,在合同中设置了免责的‘尾巴’,一遇情况,断尾抽身,逃避责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台州某装修公司在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中规定,“承揽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委托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消费者在欢天喜地的同时却忘了另外一件事实:按照有关规定,装修装饰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台州这家公司巧妙地“截断”了一年的法定保修时间。 杭州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规定,“如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不足组团人数,旅行社可以不组团,退回乙方(旅游者)所交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这条规定将原本应由旅行社承担不能组团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一旦组团不成功,“尾巴”截断后就可以转身而逃。 “断尾巴”条款的实质,是一些经营者不负责任的表现。郑宇民认为,商家出卖商品的时候要显示信用,不然会因短失长;买家在消费的时候也要睁大慧眼,不然会被人宰割。 作者:崔砺金马克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