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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向“霸王条款”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3:07 深圳商报

  坚决向“霸王条款”说“不”

  浙江要求格式条款必须在工商部门备案

  【新华社杭州10月14日电】(崔砺金马克强)一批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浙江受到处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
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合同条款,已通知经营者限期修改,对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才予以核发“通行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向记者介绍,他们主要通过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来整治“霸王条款”。杭州47个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备案审查,迄今未有一起因合同内容有争议向工商部门投诉的。今年5月,浙江省工商局与省移动公司合作,对全省移动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通信类合同备案审查。移动公司将制订的免责条款采用黑体字与其他条款区别,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同时,在合同文本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告知、提醒,并承诺为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中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比较难理解的条款。如今在浙江,所有移动公司提供的手机(包括赠送的手机),均享受“三包”服务。郑宇民说,通过备案,合同形式得到规范,提醒义务和说明义务得到强化,经营者的主要责任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郑宇民透露,对部分尚未通过备案的格式条款,将加快备案审查进度,特别是社会关注、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商品房买卖、公用企业、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旅游合同,将成为审查重点。对已通过备案的合同文本,工商部门将跟踪检查,加强监管力度。对擅自修改已通过备案合同文本的企业,将依法查处。

  郑宇民说,工商部门将加大公示力度,争取明年实现全省所有备案格式条款在“浙江企业信用网”上公示,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他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不断提高合同意识,了解格式条款法律知识,如发现“霸王条款”及其他不合理条款,可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新闻背景

  何谓“霸王条款”

  所谓合同“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调查,这种“霸王条款”特别明显地存在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房屋中介、电力、自来水、电信、旅游、保险、有线电视等八大行业。

  作者:崔砺金马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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