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禁止强行变相摊派募捐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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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5:31 新华网 | |
今年以来,我国淮河流域、黄河中下游及其支流渭河发生特大洪水,云南、内蒙古自治区发生强烈地震。目前,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过冬衣被比较紧缺。为支援灾区,北京市决定从本月13日开始,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募捐月活动。此次募捐活动对接受捐赠的数额,全市不定任务指标,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据10月12日《北京晨报》) 众所周知,募捐是募集与捐赠双方共同完成的行为,捐赠者的行为是对募集者募捐要求的响应。这种行为应该是自愿行为,捐赠多少或捐赠何物都要出自捐赠者真实意思的表达。然而,在一些地方,本应是损赠者自我表达捐赠愿望的募捐,却带上了强制色彩,将募捐演变成部门对部门、部门对职工个人的强行或变相摊派;在一些单位更是以职务的高低化分捐赠钱物的多少。这样做与募捐的本义相差甚远,北京市禁止强行或变相摊派募捐,可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举有利于政府角色的转变。这种向灾区进行的募捐,多是由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对于权力机关来说,只要向各级单位和部门下发一纸通知,它们便只能遵照执行。与其他政府行为不同的是,募捐是向社会、向公民伸手要钱要物的事情,就不宜于用这种带有权力色彩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政府所能做的,就是要以积极的姿态,进行全社会的宣传动员,让社会了解政府募捐的意图和要求,争取社会和公民的理解和支持,让公民积极参与并配合政府的募捐行为。这就要求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多以行政命令募捐的方式,与公众进行更多的沟通,以与公众平等的身份寻求公众支持,来实现政府意图。这样做,显然有利于政府从一个权力支配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其次,有利于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禁止强行或变相强制募捐,体现了政府对公众个人自愿的尊重。在有组织的募捐活动中,个人只是作为集体的一分子,淹没在集体的海洋里,体现不出募捐作为个人行为的特点来。由于个体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会弱化其在捐赠活动中的积极性,更多的只是盲目和盲从,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体现。久而久之,募捐在公众心目中,就演变成了政府的权力行为,被动参与而非个人自愿。只有让公众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在捐赠与不捐赠之间,在捐多捐少之间,有了主动性,才有利于改变公众对募捐的看法。自己决定,总比服从要求好。从组织行为转变成个人自愿,会激发更多公众对募捐的参与意识。同时也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对培养公民的政治和社会热情大有帮助。 募捐作为募集与捐赠双方的共同行为,主动性应该掌握在捐赠者一方,体现出捐赠者个人的捐赠意愿,这才是募捐的应有之义。(文/刘太福)(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