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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7:01 黑龙江日报

  省地税局局长张心愿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今年8月,中央召开再就业座谈会。根据此次会议精神,9月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执行。日前,记者就如何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策落实等问题采访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心愿。

  记者: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您认为税收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张心愿: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在这方面,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优势,它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能够有力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效果较为明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也对税务部门寄予厚望。就以中央最近召开的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例,会议明确的三条政策界限以及四个在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其中共有四项涉及到税收政策。9月初颁布实施的《通知》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自去年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正在发挥出积极的效果。据统计,截至9月末,我省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10432人,减免税收1亿多元,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多万元。

  记者: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调整或明确?

  张心愿: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通知》主要对三个方面的政策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三是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这三条政策是中央根据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使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符合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并更具可操作性,适应了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税务部门还将抓紧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下发具体的操作办法,以利政策的执行。

  记者:包括《通知》在内,税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能否简要介绍所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张心愿:《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们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税务总局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给予了税收优惠。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国税局负责)、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了他们的税费负担。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在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张心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2003年起,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300元提高到15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国税局负责)、营业税。

  记者: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张心愿: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就业容量大,而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则具有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特点,为了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国家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两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记者: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张心愿: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发挥内部潜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这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记者:据我们了解,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在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出台的,也有一些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现在《通知》又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请问,这些新老政策如何衔接,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张心愿: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关于政策的执行期限问题,每个政策还有一些差别。比如,去年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即在2005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三年的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2006年以后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享受。而1994年出台的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税收政策没有截止时间,不论是什么时候新办,只要安置了60%%以上的城镇待业人员,经认定后,都可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第三产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不论什么时候新办,也可自开办之日享受一年免税的政策。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感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比较丰富了。现在,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张心愿:促进再就业,关键在落实。我们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全体地税干部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辩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折扣。一定要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二是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掌握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

  三是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税部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税部门还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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